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以下简称受托方),是指药企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优化药品购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降低医药物流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医药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早在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就已经取消了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的行*审批事项,明确第三方物流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进行医药配送。取消审批,不是禁止从业,更不意味着无需监管,而是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现代物流标准的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满足市场需要,促进药品物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所有医药物流企业都必须建立持续合规的质量保障体系,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必须接受药品监管部门关于符合GSP规范的监督检查。
那么,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开展检查?结合近年来对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的监管实践,笔者认为,受托方应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主体,除应确保购销配送全程符合药品GSP规范外,还应重点